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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用文课件整理复习

opp整理 | 日期:11-23

导语:

  (四)发文字号:应当包括机关代字、年份、序号。联合行文,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。(用“〔〕”括入,序号不编虚位,不加“第”字)

  (五)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、会签人姓名。其中,“请示”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。

  2、主体:

  (六)公文标题: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,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。公文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

  注:二次标题是“发文机关+事由+文种”的大标题中的“事由”里再包含一个“发文机关+事由+文种”的小标题。一般写作时省略第一个“关于”一词和“的”字。 (七)主送机关: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,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 (八)附件: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。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,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注“附件”字样。有序号时标识序号、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注应一致。

  (九)公文除“会议纪要”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,应当加盖印章。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;联合下发的公文,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。

  (十)成文日期: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,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。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。

  (十一)附注:(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),应当加括号标注。 3、版记:

  (十二)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: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。

  (十三)抄送机关: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,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

  (十四)文字从左至右横写、横排。在民族自治地方,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

  文字(按其习惯书写、排版)。

  (十五)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,参照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执行。 (十六)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(210mm×297mm),左侧装订。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,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